【立法會選舉】廉署:涉及賄選的條例並無時間限制 有需要或啟用個案協查機制在內地搜證
發布時間: 2021/12/10 00:01
最後更新: 2021/12/10 01:33
立法會選舉本月19日舉行,廉政公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接受本報專訪時指,涉及賄選的條例並無時間限制,無論是選舉前提供利益予選民換取選票,抑或選舉之後提供利益予選民作為酬謝,均屬違法。
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訂明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向他人提供利益、食物、飲料或娛樂去換取選票,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、飲料或娛樂,則屬違法。同樣地,選民接受利益、食物、飲料或娛樂去出賣其選票,亦屬觸犯舞弊行為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。
趙汝達指,條例所指的利益,包括任何價值的金錢、禮物、借貸、職位、受僱工作、優待、折扣、服務等等,無論有形或無形,均屬利益。他強調,以優惠收費提供飲食娛樂予選民換取選票,亦觸犯法例。
另外,政府早前公布,將首次於口岸設置票站,供內地選民免隔離返港投票。被問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舞弊行為,廉署可以如何執法?趙汝達表示,廉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,不能行使執法權,而香港與內地亦無刑事司法互助制度。他說,廉署若收到相關舉報,將按一貫做法按程序跟進,有需要時或將啟用個案協查機制,在內地進行搜證工作,並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協助。至於是否提出檢控,廉署在有需要時,將向律政司徵求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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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葆琳